裁判文书详情

马**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郴检公诉一科刑诉(2015)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爱花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7日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郴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爱花及其辩护人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与被害人欧某某系婆媳关系,因两人经常吵架,马**认为欧某某总是故意针对自己,遂心生怨恨。2015年7月2日早上5点半左右,马**被儿子吵醒后,起床给儿子泡奶粉时看见婆婆欧某某正站在自己门口背对着门梳头。马**想起前一日因之前将怀着的小孩打掉一事又与欧某某发生争吵,非常气愤,遂产生了将婆婆推下护坡的恶念。之后,马**从后面用手推了欧某某的背部,将其推下门前的护坡后立即返回房间给儿子喂奶,并锁上卧室门。欧某某的丈夫黄某某听到欧某某的喊叫声后下到护坡,并大喊救命。闻讯而来的村民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将欧某某送至良田镇中心卫生院抢救。经医生会诊认为欧某某已没有救治的必要,欧某某被送回家中后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欧某某系钝性外力作用导致脾脏破裂大出血死亡。

事后,欧某某家人商定让马爱花拿出15万元交给公公黄某某保管。2015年7月4日,马爱花与亲戚驾车来到永兴县滨河路小区找父亲马某某拿15万元的存单,马某某不同意,并让马爱花投案自首。马爱花便让其嫂子曹某某拨打了110报警电话,主动投案。

公诉机关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爱花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马**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其辩护人刘*提出本案系因家庭矛盾纠纷引发,被害人欧某某对引发纠纷具有一定责任;被告人投案自首又主动赔偿了被害人丧葬费;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法院对马**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与被害人欧某某系婆媳关系。俩人关系不融洽,特别是在马**未征得婆婆欧某某同意下堕胎后,受婆婆责骂,俩人关系进一步恶化,马**对婆婆欧某某心生怨恨。2015年7月2日5时许,马**起床给儿子泡奶粉时看见婆婆欧某某在自家门口护坡上背对着自己梳头,马**遂决定报复欧某某,便乘欧某某不备之机,双手将欧某某推至3.1米高的护坡下,然后躲进房内。欧某某被推下护坡后呻呤呼喊救命,并指责马**谋杀她。其丈夫及邻居闻讯赶来,将欧某某护送到良田镇中心卫生院抢救,因欧某某伤势严重,医治无望,在被送回家后死亡。经法医检验鉴定,被害人欧某某系钝性外力作用导致脾脏破裂大出血死亡。

另查明,马**在案发后拿出30,000元钱用于办理欧某某的丧葬事宜,并在亲友的规劝下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电话接警记录、到案经过。证明曹某某打电话报警称,马**要投案自首,接警后永兴县公安局民警立即赶赴永兴县滨河路小区,将投案自首的马**移交给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2015年7月4日,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对马**故意伤害致死一案立案侦查并于当日对马**刑事拘留。

2、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笔录

(1)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2015年7月4日4时30分至12时30分,侦查人员刘某某、胡*、程某某在黄*甲、黄*乙的见证下对湖欧某某家门口的案发现场进行了勘查,在欧某某家门口护坡下面草丛中发现一把木梳,依法予以了提取,绘制了现场方位图,拍摄了现场照片一套十张。

(2)人身检查笔录。民警对马*花人身进行检查,未发现马*花体表有外伤痕迹。

⑶辨认笔录。被告人马爱花辨认出2015年7月2日早上5时30分被害人欧某某在自家门前梳头所用的梳子。

⑷指认作案现场记录、照片及视频光碟。2015年7月17日9时20分至11时10分,被告人马爱花对位于郴其家自建房的作案现场进行了指认。

3、鉴定意见

(1)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苏公刑鉴法字(2015)035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尸体检验照片。被害人欧某某系钝性外力作用导致脾脏破裂大出血死亡并附照片22张。

(2)提取笔录及郴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郴公物鉴(法物)字(2015)647号法医物证检验报告。被害人欧某某与黄**符合单亲遗传关系,受害人欧某某使用过的木制梳子未检出有效基因分型。

4、提取笔录、CT检查报告单及病历。证明被害人欧某某脾破裂。

5、证人黄**的证言。2015年7月2日5时30分许,他接到其三婶陈某某的电话说他母亲欧某某被其妻子马**推倒在家门前的坡底下,于是他立即从石盖塘往家赶,在回家的途中碰到抢救其母亲的救护车,于是他跟随救护车一起到良**心医院,医生检查后告诉家属病人已不行了,要求家属将病人运回家,于是他把他母亲欧某某运回家,后他母亲就死了。马**推其母亲欧某某的事最开始是他隔壁邻居告诉他的,后来马**自己也承认了,没有选择报警是为了1岁多的儿子,同时也希望给马**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其妻子马**与其母亲欧某某的关系一向不好。

6、证人黄**的证言。2015年7月2日5时10分左右,他在家中睡觉,突然听到有人喊”哎哟”,于是他到门口看见欧某某躺在自家门口的坡底下,当时欧某某躺在坡底下,头在上面,脸是朝天的。欧某某告诉说是自己的媳妇将她推下来的。

7、证人李某某的证言。2015年7月2日上午10时许,他妻子黄*戊打电话告诉他称母亲欧某某被马**推起摔死了。*某某便从工地赶回家,但到家的时候欧某某已死亡。7月2日晚上,他要马**写了一个保证书,然后要马**出安葬费。7月3日早上,马**就去取了3万元钱用于办丧事。马**的父亲在7月2日中午来到岳父家,骂马**怎么做这个蠢事,还说马**去坐牢也好,枪毙也好,他反正不管了。马**的父亲在欧某某的灵堂前烧了纸钱,说了对不起就走了。7月3日晚上,欧某某外家的人听说马**把15万元钱转到他父亲那里去了,觉得马**没有真心来处理这个事,便提出要马**把这15万元钱放到黄*某这里,黄*某不会用他的,等黄*某百年后这个钱还是马**他们的。马**同意了,马上打电话跟她父亲沟通,马**的父亲不肯把15万元存款拿出来。马**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要他出面打电话跟她父亲沟通,他在电话里跟马**的父亲沟通,但马**的父亲仍不同意。7月4日凌晨,他和几个亲戚带马**到永兴马**的父亲家中拿钱时,马**的父亲要马**自首,后警察来了把马**带走了。因为考虑马**的小孩情份上,也怕这个家散了,所以没有选择报警。

8、证人黄*戌的证言。2015年7月2日早上5点10分左右,他听见黄*某家方向传来很大的声音,以为是有人在吵架。他便起床来到黄*某家附近,听到欧某某讲她被媳妇推起摔下来了,她的心好毒啊,反复讲了几次。他到时,看见黄*乙、黄*军、黄*丁、黄*某在现场。看黄*某从其家门口的护坡爬下去,还看见欧某某掉在其家的护坡下,躺在地上不能动。接着,黄*乙想用楼梯爬进廖某某家,但太胖爬不进,黄*军爬进了廖某某家,并打开了后门和大门,准备从廖某某家把欧某某抬出去,他们不让欧某某乱喊,意思要欧某某不要乱喧扬是其媳妇推的。但她一直在那里讲是其媳妇推的。接着,黄*乙报了120,隔了十多分钟良田医院的医生来了,并把欧某某带到医院去了。约8时许,欧某某被良田医院的医生送回来了。听说欧某某死了。欧某某与其媳妇经常吵架。

9、证人欧某甲的证言。2015年7月2日5点多钟,她在自家的三楼收衣服,然后听到一声”哎哟”,然后看见欧某某的老公在自家门前往坡下看,她问欧某某的老公发生了什么事,欧某某的老公没有理会急忙滑到了坡底下,于是她走到欧某某家门前去看,看见欧某某倒在坡底下,欧某某对自己的老公说是媳妇马爱花将其推起跌倒在坡底下的,看到这个情况她到周围喊人,然后旁边的人打120急救电话,120救护车把欧某某送到医院抢救,后抢救无效死亡。

10、证人黄*军的证言。2015年7月2日早上5点多钟他正在家中睡觉,被屋外的声音吵醒,他起床来到屋门口,看见黄*戌、黄*丁站在黄**的家门口的屋檐下,黄*某的老婆仰躺在其家门口二米多高的护坡下的水泥地板上,然后他参与了抢救,医院的救护车来了,将欧某某送到医院,但医生说已无法救了,救护车又将欧某某送回家,一回到家欧某某就死了。

11、证人黄*利的证言。2015年7月2日早上七点多钟他接到弟弟黄*丙的电话称其母亲在良田中心医院,他到了医院,医生说抢救不了了,救护车将其母亲送回家,其母亲被送到家后于当天上午九时许死亡。她们回到家,其弟媳妇马**一直呆在自己的房子里。后马**帮忙一起为母亲换了寿衣。当天晚上,她和弟弟黄*丙、父***某、姐夫李某某、弟妇马**等人在家里商量如何给母亲办丧事,李某某问马**:怎么把老娘推起摔死的。马**说:是用双手把她推起摔下去的。然后李某某对马**说:只要你以后对家里人好我们就不报警。其他人也同意李某某的提议。接着马**就写了一份保证书,李某某看了后讲写得不好,没有真正认错,要马**重新写。并且提出要马**出钱办丧事。7月3日早上,马**拿了3万元用于办丧事。7月3日晚上12点钟左右,李某某等人一起开车带着马**去马**的娘家拿钱去了。

1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2015年7月2日早上5时多钟,他和妻子欧某某像平时一样起床了。欧某某起床后,站在门口的小路旁边梳头发,他就到房子后面小便。等他回到屋里的时候,看见马**冲进自己的房里,并用力把门关上。同时他听到屋外有喊”哎哟”的声音,声音是从他家门口的坡下传来的,于是他站在路边伸出来看,看见欧某某横躺在坡的最下面,头架在水龙头前边水池的墩子上,身体躺在地上,于是他沿着坡滑了下去。他扶起欧某某的头,欧某某说是马**将他推起摔下来的。于是他大声喊救命,村民闻声来到了现场,并打了120急救电话,救护车赶到后把欧某某送到了良田中心医院,经诊断说没救了,于是救护车把欧某某送回了家,欧某某回到家就死了。为了保全家庭,所以当时没有选择报案。同时也证实马**与欧某某经常吵架。

13、证人黄**的证言。2015年7月2日他在良田碰见其堂姐黄*戊,黄*戊告诉他说欧某某被马**摔倒起摔死了。于是他回到了家里,看到有二个医生在门口,欧某某躺在床上已经死了。后伯父黄*某要他安排欧某某的后事,当天晚上他和黄*某、黄*丙、黄*戊、李**、黄*利等人找到马**问是怎么回事,马**说事情是她做的,她错了。因大家都不想散了这个家,于是李**要马**写保证,马**写了悔过书交给他保管。大家要马**出钱办丧事,7月3日上午,马**拿了3万元钱交给他,他就用于办丧事。7月3日上午,欧某某的娘家人找到黄*丙、马**夫妇讲你们以什么做保证。马**说她的钱和卡都交给了她父亲拿到永兴去了,欧某某的娘家人要求马**把钱拿回来。7月3日晚上李**等人与马**一起到永兴去拿钱,但钱没拿回来,马**还被公安人员带走了。马**保证书的内容是:马**趁欧某某不注意将其推下门前的坡下摔死,保证悔改,保证对老人、小陔子好。现保证书已交给公安机关了。

14、证人黄*戊的证言。2015年7月2日,黄*丙将马**推起母亲欧某某摔倒在地的消息告诉她的。当天7时56分,妹妹黄*利的女儿电话告诉称欧某某已死亡,于是她赶回娘家,马**在自己的房里一直没有出来,大家也没有去管,而是忙于欧某某的后事。当天11时许,她们把马**喊出来帮忙一起给其欧某某穿寿衣。当天晚上11时许,她老公李某某、父亲黄*某等人跟马**一起商量怎么处理这个事情,最后商量的结果是马**写书面保证书,写清她是怎么推欧某某的,保证以后对家人好,并要马**出办丧事的钱。7月3日早上,马**取了三万元钱回来交给堂弟黄*峰用于办丧事。7月3日晚上开完追悼会后,她们一家人与欧某某娘家的亲戚等人坐在一起商量,他们问马**为什么要把欧某某推下去,马**不回答他们,然后大家都质问马**。马**就说:这个事已经出了,我也没脸呆在这里了。马**问我们怎么处理,我们就要求马**留一笔钱放在父亲黄*某手里,如果她表现好这个钱以后可以退给她。马**就打电话给她父亲,当时马**的父亲在电话里很凶,马**就要她们跟她一起到她父亲那里去拿钱,之后她老公李某某等人开了一台车和马**到了马**的父亲家。后听李某某讲,他们到了马**的父亲家后,马**的父亲不肯开门并报了警。马**的父亲在欧某某死了后,7月2日到了她娘家,只待了10多分钟就走了,她们问马**的父亲怎么处理这个事,马**的父亲说你们想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马**将自己的存折给了她父亲。她们家人没有报警是想保全家庭。

15、证人陈**的证言。2015年7月2日5时时许,她接到电话后跟救护车一起到良田镇扶塘村四组接诊伤员,到达现场是6时多,看到一个60多岁的妇女躺在坡下的水泥地板上,旁边是一个高约4米的护坡和一个楼梯,这个60多岁的妇女面色苍白,大汗淋漓,神智清楚,一直在痛苦呻吟,喊着”哎哟”,他们医生对她进行血压测量,都量不到血压。后把患者用救护车运到良田中心医院,做了CT检查及双管输液,经过会诊认为没有救治的希望,于是又把患者送回家中,患者被送回家后就死亡了。

16、证人曹某某的证言。2015年7月2日上午9点多,当时她正在嘉禾出差,她公公马某某打电话给她说马**那边出事了,马**跟她婆婆吵架推了她婆婆,搞起她婆婆摔死了。当天马某某就到马**的婆家去了一趟,马某某回来后,她问到那边怎么跟人家说的,马某某回答说:还能怎么样,只能是道歉、骂自己的女儿,并且说他到那边都没人理他。7月4日凌晨2点多她们都睡觉了,她隐约听到马**在门口喊公公救命,她起床看见马**站在窗户门口,还有一些男人跟马**站在一起。马**看到她后就叫她救命,她问马**什么事情不要急,说完她准备开门,马**小声叫她不要开门,还说他家里来了好多人,还叫她报警,说她要自首,还说对方逼起她生不如死。她还说是骗对方的家人才跑出来的。她马上跑进自己房间拿起手机拨了110报警电话。后永兴县公安局的人来了把马**带走了。

17、证**某某的证言。2015年7月2日上午9点多钟,马**打家里电话告诉说她闯了祸,推起她婆婆摔死了。他要马**投案自首,马**说她丈夫家没有报案,她丈夫家的亲戚不准她走。马**要他去一趟。于是当天中午12时许,他租了一辆摩托车到了马**的婆家,首先到马**的婆婆遗体旁边跪拜了,然后骂马**不懂事,不争气,然后他和马**二人都哭了。后他站在马**婆家右边的巷道里抽烟,在抽烟时,马**走到他身边将一张纸条塞到他右边裤子口袋里,回到家后才知道马**给他的是一张中**行的定期存单,金额是15万元。马**塞了存单给他后就走开了。然后他跟女婿黄*丙说这个是人命关天的事情,纸是包不住火的,是要坐牢的。黄*丙一直不做声。在准备离开马**婆家的时候,黄*丙的姐夫等人叫他不要走,要求他一起来处理这个事情,他说这个事情自己已错在先,自己没有发言权,由他们处理就行了。然后他们说不报警,如果报了警马**就要坐牢。下午三点左右,他又准备离开马**的婆家,但黄*丙的姐夫还是不让他走,要他留下来教育马**,这时他就生气了,并说:马**的事由国家管,该打靶就打靶,该坐牢就坐牢。之后他就离开了马**的婆家。7月3日凌晨二时许,马**打家里的座机说她塞给他的15万元存条她会拿到良田那边去。他当时跟马**说现在办丧事的钱够了,这15万元钱现在不能给她。黄*丙的姐夫接过电话说这个钱只是放在黄*丙的父亲那里,这样马**呆在那里也会安心。他当时听了就很生气,说马**和小孩都是那边,又不会飞,钱放那里都是一样的。7月3日凌晨4时许,马**在家门口敲门并喊救命,他起床打开灯,看到马**在窗户边叫救命,马**的身后还有五六个男人。他打开窗户,马**叫他把耳朵伸过去,马**边哭边叫我帮她报警,说她要自首,不然就会被黄*丙家里的人逼死。马**哭着说她就是舍不得她的仔。他就敲曹某某的房门,叫曹某某起来站到窗户旁边跟马**说。曹某某就站到窗户边问马**出了什么事,马**跟曹某某说她跟她婆婆因家庭锁事吵架,马**把她婆婆摔倒到坡下摔死。马**叫曹某某帮她打电话报警自首。曹某某就打电话报了警。几分钟后,永兴县公安局的民警到家里将马**带走了。

18、证人郭*的证言。马*花关到502监室后,她给马*花取了一份笔录,从笔录上她得知马*花是因为一天早上马*花的婆婆在门前用梳子梳头发,她从背后将婆婆推下护坡摔死了这件事关到郴州市看守所的。在闲聊当中她还说是事发前一天跟婆婆吵了架,她感觉婆婆很自私,全世界没有一个人对她好,婆婆看到她幸福就不舒服,她不是一个幸福的女人等。

19、证人钱*的证言。马爱花刚被关进502监室的时候,她们监室有人问她犯什么事进来的,她说是她把婆婆推倒摔死了,她是自首的。

20、被告人马爱花的供述与辩解。2015年7月2日早上5点半左右,她儿子黄*寅醒来,她知道他是饿醒了,她就起来给泡奶粉,起床后看到婆婆欧某某在家门口面朝门外,手上拿梳子在梳头发,她面前有一个护坡,她当时心中有恨意,想起婆婆平时很强势,对她不好,她就走到婆婆身后,趁婆婆不注意,用双手往婆婆的背后一推,将其从护坡上推了下去,她听到婆婆喊了一声”哎哟”,她当时没多想转身回房间将房门反锁上,给她儿子泡奶粉去了,她公公黄*某从房间冲出来,看到这个情景大声喊”砍脑壳的,你杀人不用刀,这么毒,要用锄头打死你。”她后来在房间里听到村里的人脚步声,还有人扶她婆婆回家的人讲话的声音,外甥女在客厅里一边哭一边骂。隔了10多分钟她老*从石盖塘上班的地方回来了,把她卧室门推开,然后跟她说:”你搞什么,我讲了不要这样对老人家,推不得推不得”。她在门口看到婆婆躺在床上,脸上贴了一张纸钱,她当时很怕,就跪在床头哭了,喊着”妈妈我天天到屋里跟你斗气,还把你杀死,我对不起你”。后来亲戚朋友、村里邻居陆续来婆婆床边吊唁,我一直哭着跪在婆婆床边。过了一会家里人开始摆灵堂,我大姐夫李某某喊我写保证书,保证书的内容是”我2015年7月2日从背后把我婆婆从背后推倒致死,我她害怕,对不起所有的亲人,我诚心悔过,希望家人能够原谅我,我保证以后她好做人,带好崽崽照顾好公公,照顾好家人。”2015年7月3日早上起床她就去了燕泉广场附近一家中**行取了3万元给办丧事,然后她和她老*一直在灵堂跪着,晚上开追掉会开到晚上11点左右,公公黄*某还有家里的一些亲戚跟她和她老*商量这事怎么处理,讨论决定让她出15万元钱交给公公黄*某,她当时答应了,她大姐夫李某某讲这15万元钱不会要她的,不会让她一个人赡养公公,他们也会共同照顾公公。因为这15万元钱在她爸爸马某某家,于是7月4日凌晨她和姐夫李某某、还有婆婆的三个侄子等六人开了一个面包车去了永兴县她爸爸马某某家去拿这15万元钱,后来她爸不肯开门,他在房里隔着窗户讲不肯出这15万元钱,并要她报110投案自首,把这事交给法院处理,她跟她爸说:”你来报警”。是她嫂子曹某某拨打了110报了警,随后永兴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的人把她带走了。

21、银行交易记录及取款视频光碟。2015年7月3日上午,被告人马爱花在中**行燕*广场支行取款3万元。

22、提取笔录及道歉书。2015年7月4日,民警在黄*峰处提取了马*花于2015年7月2日书写的《道歉书》。内容是:今天早上5时30分我妈妈在门口扎头发,我双手从背后把她推倒至死,我没想到会死,现在我痛苦之极,不知道怎么办,也很害怕,我向我婆婆道歉,向我爸爸道歉,向所有的亲人、家人道歉,希望亲人原谅,我诚心悔过,保证以后好好做人,照顾好爸爸,照顾好勇峰,照顾好小孩,勤劳节俭,把小孩抚养成人。

23、通话记录。被告人马爱花的手机在2015年7月份通话情况。

24、户籍资料。证明马爱花案发时已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爱花因平时婆媳关系不好,堕胎后又受到婆婆欧某某责骂而怀恨在心,趁欧某某不备之机,将欧某某推倒在护坡下,致欧某某受伤后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马爱花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犯罪手段残忍,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但鉴于被告人犯罪后投案自首,又主动赔偿丧葬费,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鉴于该案系婆媳家庭关系引发,在酿成婆媳关系矛盾时双方都有过错,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辩护人刘*的辩护理由成立,其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马**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