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湖南华**限公司诉被告刘**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华**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华**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华**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15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579元,由原告湖**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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