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谌仕平诉被告湖南**有限公司、湖南长**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谌**撤回对被告湖南**有限公司、湖南长**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35元,减半收取517.5元,由原告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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