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长沙市**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谭**劳动争议一案后,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谭**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长沙市**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谭**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长沙**限责任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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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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