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诉颜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颜*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肖**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周**、吴*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刘**担任庭审记录。原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颜*甲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在隆回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小孩。2013年下半年开始被告开始赌博并债台高柱,因为赌博被告还曾多次被公安机关处罚。如今被告为躲避赌债弃公职而离家出走,置家庭于不顾,被告的这种行为已经严重破坏家庭稳定,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一、准许原、被告离婚;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颜*甲未答辩。

为证明自身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原、被告身份资料;结婚证;劳动合同;暂住证;证人颜**、袁*、李*的证词;行政处罚决定书;解除拘留证明书;被告亲笔信,以上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有效,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根据上述采信的证据及庭审调查,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1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在隆回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因生活需要,原、被告长期处于分居状态仅在节假日进行夫妻团聚。2014年5月30日被告颜*甲因赌博被隆回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叁仟圆整,2014年11月19日被告颜*甲再次因赌博被隆回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叁仟圆整,2014年12月26日被告颜*甲又因赌博被隆回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叁仟圆整。2015年8月被告颜*甲离家出走,2015年9月15日被告颜*甲工作单位隆回县水务局在当日出版的《邵阳日报》第7版上刊登公告,要求被告颜*甲限期回单位上班,但被告颜*甲至今未归。2015年7月16日被告颜*甲向其姐姐、姐夫所写的亲笔信中提到”……起诉离婚一切事宜我都同意,在此我委托姐到时转告之,我们没有子女的抚养问题,房子是唯一的共同财产,但已经因欠人家的债作了抵押,给了一个叫李*的。假如到时起诉离婚,我已经无法出庭应诉,仅以此方式代为我的真实意愿吧。……”另查明,原告无嫁妆,婚姻存续期间双方未生育小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是否均有离婚意愿,是否有和好可能是判决准许离婚的前提条件。本案中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由于未能共同生活,也未建立牢固的夫妻感情。在原告向本院递交的被告亲笔信中,被告也表示因自身恶性难改,导致夫妻感情出现问题,同意离婚。根据该信件可以认定,被告已对本次婚姻失去信心,具有离婚的意愿。因被告本人赌博恶习屡教不改导致原告提出离婚,双方对本次婚姻均失去信心,具有离婚意愿,本院无理由阻止原告合理诉求,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离婚诉讼属复合之诉,在处理婚姻关系的同时,本应对共同财产、债务问题一并处理,但本案中原告未向本院提出分割共同财产及债务。同时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称不存在共同财产及债务,被告所欠债务均为个人债务,而根据原告提交的被告亲笔信本院能够确信,原、被告存在拥有共同财产的可能,被告亲笔信中所列举的债务中又存在夫妻共同债务及被告个人债务混合的现象。现被告未到庭无法查明债务实际情况。不论本院在本案中对被告所欠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或被告个人债务,都必然存在对于原告或夫妻共同债务的债权人权利产生损害的可能性。考虑原告在债权人起诉时有抗辩的权利,且原、被告双方也可以在离婚后另行主张权利,本院认为对债务问题不予处置更为稳妥,更利于原告及原、被告夫妻共同债务的债权人的权利保护。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经合议庭合议,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与被告颜*甲离婚。

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