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黄*、潘*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以双方已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撤诉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黄**负担。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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