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省同升混**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湖**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省**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8859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429.5元,保全费3120元,共计7549.5元,由原告湖**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