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麻某某与被告吴**继承纠纷一案。原告吴**、麻某某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麻某某撤回对被告吴某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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