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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邮政**司隆回县支行与被上诉人张**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邮**有限公司隆回县支行因与被上诉人张**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民法院作出的(2015)隆*一初字第1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被上诉人张**于2015年12月31日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中国邮**有限公司隆回县支行表示同意被上诉人张**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张**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上诉人中国邮政**司隆回县支行对此表示同意,被上诉人张**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该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2015)隆*一初字第1279号民事判决书;

二、准许被上诉人张**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诉讼费260元,二审诉讼费260元,共计520元,减半收取260元,由被上诉人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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