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肖**、黄**诉被告彭**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彭**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黄**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肖**、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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