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熊某某诉被告宁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熊某某以被告宁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已履行了法定职责为由,于2016年3月17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熊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熊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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