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冷羽翼与刘*、彭*借款合同纠纷刘*申请执行复议裁定书

案件描述

复议申请人刘*不服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5)益*执异字第9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查明:2015年4月20日,执行法院就冷羽翼与刘*、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2015)益*民二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生效后,刘*、彭*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冷羽翼向执行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6月4日,执行法院作出(2015)益*执字第448号执行裁定书,扣划刘*、彭*银行存款297800元。刘*不服,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2015年7月6日,执行法院作出(2015)益*执异字第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刘*异议申请,刘*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

刘*向本院申请复议称:执行法院驳回申请人的异议裁定错误,申请人与冷羽翼之间的债务属于非法赌债,依法不应受法律保护,冷羽翼开设赌博盘口涉嫌刑事犯罪,益阳市公安局已受理申请人的报案。刘*请求撤销(2015)益*执异字第9号执行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执行法院(2015)益赫民二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系已生效的法律文书,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刘*、彭*应自觉履行。现刘*提出冷羽翼开设赌博盘口,其所欠债务为非法赌债,并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报案所述内容是否属实仍处于立案侦查阶段,并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现执行法院依据已生效的(2015)益赫民二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将刘*、彭*银行存款扣划至法院账户,该扣划行为并无不当,故对刘*提出执行法院执行行为违法,要求撤销原执行裁定的复议申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复议申请人刘*的复议申请,维持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5)益*执异字第9号执行裁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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