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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宁乡县顺发建筑材料**公司诉被告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宁乡县顺发建筑材料**公司诉被告唐**、湖南省**安装总公司一案。原告宁乡县顺发建筑材料**公司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宁乡**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宁乡县顺发建筑材料**公司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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