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谌*芝诉被告谌**、罗**继承纠纷一案,本案于2011年7月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7月7日以与二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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