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湖南金**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3)芙民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胡**至今未按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的银行存款180191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180191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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