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不服被告双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管理行政强制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受理后,原告李**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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