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湘西自治州鸿大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古丈县公安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以证据尚未收集齐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湘西自治州鸿大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湘西自治州鸿大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古丈县公安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229元,减半收取8614.50元,由原告湘西自治州鸿大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