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富诉被告浏阳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李*富提出被告浏阳市国土资源局拟对其申请事项重新作出答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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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号原告李*富诉被告浏阳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一案行政裁定书
17号原告李*富诉被告浏阳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一案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