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与双峰县三**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唐**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定范围内对自身民事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69元,减半收取634.5元,由原告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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