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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株洲**有限公司与上诉人贺**、原审第三人袁**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株洲**有限公司与上诉人贺**、原审第三人袁**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均不服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2014)株天法民一初字第9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贺**于2015年9月25日死亡,本院依法中止审理。2015年12月1日,上诉人贺**继承人张**、贺*、贺*表示愿意参加诉讼,并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书面申请,上诉人株洲**有限公司亦于当日向本院提交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诉讼承继人张**、贺*、贺*与上诉人株洲**有限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均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诉讼承继人张**、贺*、贺*与上诉人株洲**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诉讼承继人张**、贺*、贺*预交案件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1170元,由诉讼承继人张**、贺*、贺*负担;上诉人株洲**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11486元,减半收取5743元,由上诉人株洲**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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