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湘潭分行与被告曹**、陈**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发现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案件事实及诉争的标的物可能涉及到犯罪。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中国工商**湘潭分行的起诉,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原告中国工商**湘潭分行预交的本案受理费1120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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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