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粟*香诉古丈县古阳镇人民政府、古丈县人民政府、第三人唐**、彭**、宋**、李**其他纠纷(作为类乡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中,现原告粟*香向本院提出撤回行政诉讼的申请。
本院查明
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粟云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粟**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粟**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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