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与被告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以与被告经协商一致,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杜**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杜**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原告罗*某与被告罗*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罗*与黎**、黎*付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唐**、梁**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限公司与安徽**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郭小雨与罗*、王强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邓*与被告株洲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与被告株洲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罗*与被告株洲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与被告株洲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谭*与被告株洲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