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与被告李*、何**、甘清袆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杜**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杜**以被告部分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李*、何**、甘**的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杜**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