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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法民初字第1652号,原告李X仁与被告李X利,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X仁诉被告李X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祝诗*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漆**担任本案记录。原告李X仁及其委托代理人钟*、被告李X利及其委托代理人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3年12月,被告以新农村建设搞开发为由,在没有通知原告的情况下,雇请人员开挖机强行把原告近400平方米优质茶树林摧毁,原告不远千里从广州赶回家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被告同意作价20000元给予赔偿,并写下欠条为证。欠条中约定“……于2014年元月18日付清”,但到期后,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给付。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20000元欠款及利息21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查明

经审查,2013年9月23日下午4时许,原、被告所在的河路口镇大干头村,村委会在该村办公楼召开了关于十村连片项目会,村支两委研究讨论要将该村新农村道路延长100米与老村相连,到会的村干部李X利、李**、李**、林**、李**、李**、李**一致举手通过,表示同意,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被告李X利当时任村党支部书记。2013年12月项目过程中,在未取得原告书面签字同意的情况下,原告家庭承包经营的茶树林被摧毁。原告得知情况后,从广州赶回家找到被告协商赔偿事宜,2014年元月2日被告李X利写下《欠条》一张,载明:“今欠李X仁茶树补偿款贰万元正。(20000.00元)于元月18日付清。欠款人:李X利2014.元.2.”到期后,该款未给付原告,原告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李X利当时作为村党支部书记,在村支两委把原告近400平方米优质茶树林摧毁集体研究讨论决定后,组织实施将该村新农村道路延长100米与老村相连的十村连片项目,毁损了原告的茶树林,并写下了欠原告李X仁茶树补偿款贰万元的《欠条》,其行为是代表村支两委实施的职务行为,而不是被告李X利为自己私事实施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故本案的侵权主体是该村民委员会,而不是李X利,因而赔偿主体应是该村民委员会,将李X利列为本案被告作为赔偿主体,则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X仁的起诉,诉讼费177元退还原告李X仁。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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