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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曾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曾云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通知,原告周**未按通知要求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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