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步步高商**有限公司诉被告永州市**有限公司、第三人永州步步高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步步高商**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步步高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步步高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870元,减半收取5935元,由原告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