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远**限公司诉被告李**、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年2月3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原告长沙远**限公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远**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长沙远**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28元,减半收取114元,保全费220元,合计334元,由原告长沙远**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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