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查申请人彭**与被申请人**团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彭**以双方正在调解中为由,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彭**的撤回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彭**撤回对湖南南**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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