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汤*平诉被告张*、柳*夫妻共同债务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汤*平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汤**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300元,依法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原告长**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诉被告冯**、肖*、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身审民事判决书
郭**诉周**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罗**与被告游**、王*、中国平**有限公司澧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杨**与罗**、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1)隆**一初字第780号
周**与王**、英大泰和财产**公司湖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陈*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易**与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