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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宜章县**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宜章县文化体育广电新闻出版局因广电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宜章县**有限公司因广电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2015)宜行初字第1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宜章县**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被上诉人宜章县文化体育广电新闻出版局的委托代理人曾*、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查明:2011年12月24日,中共郴州**会办公室下发《关于宜章县文化体制改革有关机构编制设置调整的批复》[郴编办(2011)92号](以下简称《批复》),该《批复》内容如下:一、同意组建宜章县**出版局(以下简称宜章县文广新局),整合宜**化局的职责、有关新闻出版和版权行政管理职责、宜章**电视局的相关行政职责,划入宜章县文广新局……;二、同意组建宜章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以下简称宜章县执法大队),整合文化、新闻出版、版权、广播电影电视等行政执法职责并入宜章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批复》最后明确不再保留宜**化局、宜章**电视局。2013年4月21日下发的中共宜**制委员会(2013)12号《关于宜章县**出版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内容如下:根据市委编办郴编办(2011)92号《批复》文件精神,整合宜**化局的职责、有关新闻出版和版权行政管理职责、宜章**电视局的相关行政职责,组建宜章县文广新局。在“职责调整”内容中明确将原宜章**电视局的相关行政职责划入宜章县文广新局,不再保留宜**化局、宜章**电视局。2014年5月15日,宜章县文广新局与宜章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该委托书中的第(四)项明确了宜章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的主要职能是:负责查处擅自设立广播电视机构(包括违法增设电视频道、广播频率、网络电视台)、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违法接收和传递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行为。

2014年12月5日,宜章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公司)向宜章县工商**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广播电视节目传输服务、互联网视听节目传输服务、广告宣传策划服务、喜庆策划服务、教育培训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登记成立后主营业务是数字有线电视节目传输服务,传送服务的技术渠道,一是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二是通过互联网接收。2015年1月13日,三**公司向宜**广新局递交了《关于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申请》。2015年2月以来(未批复前),三**公司在宜章县白沙乡腊元村第12组陈**(陈**之弟)家三楼擅自安装并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如下:在机房楼顶位置有卫星接收天线五台并连接机房,在卫星地面接收前端机房内有锐迈牌卫星光发、光放二台、光分路器机架二个,机架上分别有卫星信号接收机、光分路器、光发射机、光放大器设备,九联牌广电机顶盒十一台、德赛牌复用加扰器二台、德赛牌复用调制器三台、德赛牌复用编码器二台等设施设备。三**公司将接收卫星电视节目向周边乡镇有需求的用户进行传输,采取有偿服务,价格是第一年收费180元,第二年起为138元。2015年4月8日,宜**广新局作出《关于申请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许可的批复》,对三**公司提出的申请不予许可,该批复已送达三**公司。2015年5月16日,宜**广新局决定对三**公司擅自设置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予以立案查处,7月19日调查终结,7月20日向三**公司送达(郴*)文*新罚告字(2015)00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对三**公司作出如下处罚: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处以罚款5万元。2015年7月23日,三**公司申请听证,7月27日,宜**广新局向三**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8月4日宜**广新局举行听证会,听证会上听取了宜章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三**公司违法的事实证据、依据及行政处罚的建议,同时听取了三**公司的陈述和申辩。2015年8月11日,宜**广新局集体讨论决定:同意对三**公司进行行政处罚5万元,并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2015年8月19日,宜**广新局作出(郴*)文*新罚字(2015)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三**公司擅自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处5万元罚款。该处罚决定书于同年8月4日送达三**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执的焦点是:一、宜章县文广新局作为本案的行政处罚主体是否适格;二、宜章县文广新局作出的被诉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

一、宜**文广新局作为本案的行政处罚主体是否适格。《﹤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是当地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归口管理部门。宜**文广新局是宜章县人民政府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也是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部门,具有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进行查处的行政职权。宜**文广新局将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查处工作给其下属机构宜章县执法大队行使,符合法律规定,且宜章县执法大队的执法没有超越委托权限。

二、宜章县文广新局作出的被诉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

(一)关于三**公司在未经行政许可的情况下能否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电视节目的问题。《湖南省实施﹤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均可以申请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三**公司依照该条规定可以申请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但该权利的行使,应遵循法律法规所设定的条件。该《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权利的前提:一是按照地域隶属关系提出申请并呈报主管部门即广播电视管理部门会同国家安全部门验审;二是这两部门验审合格后由批准机关颁发《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否则,禁止无许可证的单位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电视节目。**务院《广播电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和管理。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规划、建设方案,由县级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同一行政区域只能设立一个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有线电视站应当按照规划与区域性有线电视传输覆盖网联网。依照上述规定,在宜章县境内只设立一个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即依法批准成立的湖南有**限公司。该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这就意味着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必须经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后方可使用,未经批准使用属违规行为。在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行政审批项目上,**务院一直作为行政许可保留项目。对于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湖南省人民政府虽然在第235号令中取消了行政审批,但是在随后的第271号令中又根据形势需要予以恢复了行政许可。宜章县文广新局对三**公司实施行政处罚,是鉴于三**公司在未取得相关的合法审批手续时,违法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电视节目并非法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湖南有**有限公司是经合法批准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的公司,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是行政机关加强管理的应尽职责,同时在客观上保护了合法市场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三**公司主张宜章县文广新局保护湖南有**有限公司垄断的问题,属于理解错误。湖南省人民政府第271号令对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审批的理解,按照我国的行政区划体制,省级行政区域是我国最高级别的行政区划单位,省级行政区域内,是指省政府管辖的范围内。县、乡级行政区虽然是一级行政区划单位,但在省级行政区域管辖之内。因此,湖南省人民政府第271号令对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许可,在湖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均需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三**公司主张在市、县、乡级行政区域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不需要许可的意见,不予采纳。

(二)被诉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的问题。宜章县文广新局对三**公司的申请不予许可后,三**公司仍然继续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进行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违反了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应取得许可的规定。宜章县文广新局对三**公司立案后,进行了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取证,三**公司在庭审中亦认可其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事实,并不听告诫,还经营牟利,且违法行为情形严重。基于三**公司的违法情形,宜章县文广新局依据法律法规,对其处以罚款5万元适当。宜章县文广新局在对三**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根据三**公司的申请,举行了听证会,充分听取其陈述和申辩,保障了三**公司的程序权利。为此,宜章县文广新局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媒公司诉请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宜章县**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宜章县**有限公司负担。

上诉人诉称

上诉**媒公司不服上述行政判决上诉称:宜章县文广新局不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被诉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处罚不当。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及被诉行政行为。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宜章县文广新局答辩称:根据**务院《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被上诉人有权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职权,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二审开庭审理中,宜章县文广新局提交了1份证据,中**县委、宜章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章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宜发(2015)10号],拟证明宜章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已变更为宜章县文化**三乡传媒公司对该证据没有异议。本院认为,该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宜章县**出版局于2015年11月20日变更为宜章县文化体育广电新闻出版局。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一、宜**文广新局是否具有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二、宜**文广新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三款规定,违反本规定,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上述规定明确了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行为的个人或单位予以处罚的具体权限。宜**文广新局是宜章县人民政府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也是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部门,具有对本案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宜章县执法大队是宜**文广新局管理的行政执法机构,宜**文广新局将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查处工作给宜章县执法大队行使,该委托行为合法。**媒公司认为宜**文广新局不具有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下放和保留的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第271号),对于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属保留的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根据上述规定,三**公司要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必须通过审批才能安装和使用卫星面地接收设施。**媒公司在未经行政许可的情况下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周**、李**等用户的证言;租赁场地户主陈**的证言;宜章县文广新局在现场拍摄的设施及运行情况照片;陈**的陈述等证据证明。鉴于三**公司对其违法行为不听告诫,仍继续违法并扩大传送对象和范围,且通过传送电视节目获取利益等情况,宜章县文广新局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幅度内对其处罚款5万元并无不当。宜章县文广新局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履行了告知、听取陈述和申辩程序;履行了法定审批程序;告知了当事人诉权或起诉期限;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定程序。因此,三**公司的这一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宜**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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