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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彭*甲与被告傅*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彭*甲与被告傅*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谢*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彭*甲诉称,原、被告均系再婚。双方于××××年××月××日在华容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原、被告在登记结婚前是通过QQ聊天认识。被告自称其丧偶已经七、八年了。原告未经考查即信以为真。认为男方一定会珍惜再婚之不易。故而没有想那么多,便毅然决然于2012年农历正月初八(公历××××年××月××日)与被告登记结婚并随即同居,过完正月十五元宵节,于正月十六返回娘家。尔后外出各在一处打工。起初相互之间还偶尔有电话联系,再后双方之间的电话联系不上。原告初始感到莫名和不解,后来也逐渐地明白了,也许双方是离异后的“急病乱投医”,随便找一个异性就算又有了一个家。事实上,彼此陌生的两个异性,婚前缺乏了解,更谈不上足够了解和相互磨合。在婚前婚后仅仅半个月的短暂相聚中似乎感觉到相互不够愉悦,旋而分居并日渐冷淡,直至双方都不想再走到一起,于是这一分居就是整整四年。终于,原告不得不向法院起诉离婚。现要求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傅*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原、被告分居四年,同意双方离婚;原、被告以各自名义所借债务应由各自偿还;原、被告的婚前子女各自抚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彭*甲与被告傅*均系再婚,再婚前各生有一子。2011年原、被告通过QQ聊天认识,于**年××月××日在华容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原告于农历正月十五后返回娘家,后双方各自外出务工。起初相互之间还偶尔有电话联系,再后双方之间电话联系不上,分居生活至今。另查明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结婚登记资料、证人彭某乙、张**、张**的调查笔录以及庭审笔录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均系再婚,双方依法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事实查明,双方通过QQ聊天认识,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生活时间极短,分居生活近四年,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亦表示同意离婚,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彭*甲与被告傅*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彭*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来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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