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岳阳**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奥太贸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岳**一终字第505号民事判决,向湖南**民法院申请再审。湖南**民法院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2014)湘高法民申字第558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岳阳**开发区奥太贸易有限公司法人黄**意外死亡。因岳阳**开发区奥太贸易有限公司系自然人独资公司,该公司法人黄**即是该公司独资股东。现黄**身故,尚未确定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暂不便继续本案的诉讼。
本院认为
经双方申请,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