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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唐**与被上诉人衡阳市**有限公司、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唐**因与被上诉人衡阳市**有限公司(以下三泰公司)、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2015)衡蒸民一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5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被上诉人蒋**及其被上诉人三泰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黄悠远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对三泰公司与唐**就涉案房屋是否达成口头买卖协议以及唐**是否已付清购房款等事实没有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2015)衡蒸民一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已由上诉人唐**预交,现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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