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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与王**、戴润田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阳*平诉被告王**、戴润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查封被告王**、戴润田价值66000元的财产,并由广东汇**限公司提供信誉担保,保证承担因申请错误造成被告或利害关系人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现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申请撤诉,并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对被告的财产予以解封。经审查,原告该解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告王**、戴**名下的位于东莞市塘厦镇石潭埔村塘厦东郡4栋住宅楼1单元1002号房屋的查封。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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