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姜**、湖南**限公司与申请人潘**、周**、湖南全**有限公司、湖南全洲**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受理了申请人姜**、湖南**限公司与申请人潘**、周**、湖南全**有限公司、湖南全洲**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隆**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姜**、湖南**限公司与申请人潘**、周**、湖南全**有限公司、湖南全洲**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于2015年10月22日经长沙市雨**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裁判结果

一、姜**、湖南**限公司同意潘**、周**、湖南全洲**有限公司的借款及利息在2019年8月19日以房屋租金等费用(包括办公楼租金和仓库租金)抵扣完毕。计算到2019年8月19日,潘**、周**、湖南全洲**有限公司应付姜**、湖南**限公司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为人民币伍**拾伍*捌仟叁佰叁拾叁元贰角贰分(¥5358333.22元)。

二、湖南**限公司、湖南全**有限公司双方同意于2014年5月20日签订的《全洲物流仓储服务合同》的合同顺延至2019年8月19日到期。2015年5月11日签订的《全洲物流仓储服务合同》的合同提前到2019年8月19日到期。到2019年8月19日,湖南**限公司共计应付湖南全**有限公司房屋租金等费用人民币叁佰肆拾贰万捌仟肆佰玖拾贰元伍角肆分(¥3428492.54元)(详单见2015年9月8日签订的四方抵款协议)。

三、湖南**限公司、湖南全洲**有限公司双方同意于2012年12月31日签订的贰份《仓储服务合同》(综*)顺延至2019年8月19日到期,2015年3月17日签订的壹份《仓储服务合同》(综*)提前至2019年8月19日到期。到2019年8月19日,湖南**限公司共计应付湖南全洲**有限公司房屋租金等费用为人民币壹佰玖拾贰万玖仟捌佰肆拾元零陆角捌分(¥1929840.68元)(详单见2015年9月8日签订的四方抵款协议)。

四、上述六方同意由周**、潘**、湖南全洲**有限公司的借款及利息共计人民币伍**拾伍*捌仟叁佰叁拾叁元贰角贰分(¥5358333.22元)抵扣湖南**限公司欠湖南全**有限公司、湖南全洲**有限公司的房屋租金等费用共计人民币伍**拾伍*捌仟叁佰叁拾叁元贰角贰分(¥5358333.22元)。六方一致同意至2019年8月19日抵扣完毕。

五、其他无争议。

六、本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自六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此后,六方既不得反悔也不得相互追究其他任何责任,均以本协议为准。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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