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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张*等与中国平安**司宁海支公司、宁海**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平安**司宁海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张*、李*、宁海**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2015)洪*一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安**司宁海支公司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中国**司宁海支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中国**司宁海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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