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袁某某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在本案审理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处分权的自愿行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对被告黄某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袁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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