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狮**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份有限公司、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其自动撤诉处理。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湖南狮**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4720元,减半收取2360元,由原告湖南**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原告程**与被告金佑果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唐**与黄**、黄**、彭*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原告陕西嘉**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熊*与杨*甲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司)与被告阿某某、阿*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袁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建**有限公司与周密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长沙港**有限公司与益阳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巢**与被告黎**、汨罗**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吴*才与被告谭**、陈**、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