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湖南狮**有限公司与朱**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狮**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份有限公司、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其自动撤诉处理。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湖南狮**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4720元,减半收取2360元,由原告湖南**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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