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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与杨*甲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案由:离婚纠纷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熊*与被上诉人杨**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2015)宁**初字第004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熊*、杨*甲于2011年7月认识,××××年××月××日在宁乡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男孩杨*乙。婚后因杨*甲与异性交往引起熊*不满,以及其他生活琐事,熊*、杨*甲经常发生争吵,熊*据此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要求与杨*甲离婚。

上述事实,有熊*、杨**的陈述、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公民信息查询资料、微信截图、照片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原审法院予以确认。

原审法院认为,熊*、杨*甲婚后前期夫妻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共同生育了儿子,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建立了夫妻感情。双方出现不和的原因是未能正确处理好夫妻矛盾,只要熊*、杨*甲在以后的生活中沟通方式得当、相互信任,夫妻感情有望改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与杨*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熊*负担。

上诉人熊*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婚后感情基础较好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1年7月相识,2011年8月,上诉人即怀孕,2011年9月,进行婚姻登记,双方在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婚后不久,在上诉人怀孕期间,被上诉人与其他异性交往过密,此后一直没有改正,综上,一审认定双方感情较好是错误的;(二)上诉人、被上诉人的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请求判决离婚;婚后被上诉人与多名异性交往,在一审中,上诉人提交的微信截图、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也予以确认,上述证据足以证明被上诉人严重违反夫妻间忠诚义务,双方间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没有和好可能,上诉人坚决要求离婚;综上,请求1、依法撤销原判;2、改判双方解除婚姻关系;2、改判婚生子杨*乙归被上诉人抚养;4、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杨**答辩称:婚后感情基础很好,坚决要求维持原判。

二审期间,上诉人熊*与被上诉人杨**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期间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是否应当准许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

本院认为:熊*、杨*甲婚初感情良好,且育有一子,具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后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熊*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考虑到杨*甲仍有一起生活的强烈意愿,双方有和好的可能,双方感情未彻底破裂,且二人婚生子年纪尚幼,故对熊*上诉要求离婚的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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