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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和**有限公司与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怀**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不服怀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的怀劳人仲字(2015)第052-055、057、058号仲裁中涉及龚**权益部分的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裁决书中涉及龚**权益部分。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杨**、代理审判员龙*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1月6日进行了询问。申请人怀**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被申请人龚**的委托代理人丁**到庭接受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申请人怀**务有限公司称,怀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申请人支付失业保险金属适用法律错误,因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未为其缴纳社保为由自愿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申领失业保险的条件,故申请人不应赔偿失业保险金。请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

被告辩称

被申请人龚**辩称,申请人以不发放工资的方式强迫被申请人“自愿”离职,不属于自愿中断就业的情形,请求维持仲裁裁决。

原仲裁被申请人怀化启生房地**责任公司未答辩。

本院查明

申请人怀**务有限公司和被申请人龚**及原仲裁被申请人怀化启生房地**责任公司均没有向法院提供证据,双方对劳动仲裁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龚**于2013年5月7日进入怀化和**有限公司工作,2015年3月31日,因怀化和**有限公司不买社会保险,不签劳动合同,龚**提出辞职。

另查明,龚**、易锋钢、蒋**、廖**、蒲**、丁**各自向怀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送达给用人单位的是怀劳人仲字(2015)第052-055、057、058号裁决书,送达给丁**的是怀劳人仲字(2015)第058号裁决书,两份裁决书内容完全一致,对六位申请人的权益一并进行了裁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属劳动争议案件,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被申请人是否符合申领失业保险的条件。申请人怀**务有限公司认为被申请人龚**自愿辞职,构成因本人意愿自愿中断就业的情形,因此不能申领失业保险金;被申请人龚**认为自己系被迫辞职,因申请人不肯签劳动合同,不肯缴纳社会保险,甚至自己不写辞职申请就领不到工资,因此构成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形,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处工作期间,申请人一直未依法与被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被申请人以此为由,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4条第(四)项规定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况,属于失业人员,具有申领失业保险的资格。被申请人可以申领失业保险而不能,申请人应当予以赔偿。综上,本案的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怀**务有限公司的撤销申请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人怀**务有限公司对怀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怀劳人仲字(2015)第052-055、057、058号仲裁中涉及龚**权益部分裁决的撤销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申请人怀化和谐社**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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