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与被告冷水滩区岚角山镇巴洲村第三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龙*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66元,减半收取133元,由原告龙丽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原告李**与被告赵**、被告贺菊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龙雪*诉冷水滩区岚角山镇巴洲村第三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龙*诉冷水滩区岚角山镇巴洲村第三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黄**与雷锋镇**村民小组、长沙市望**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异议人徐**就湖南**限公司与长沙市**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异议人彭**就湖南**限公司与长沙市**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中国工商**沙星沙支行与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中国工商**沙星沙支行与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中国工商**沙星沙支行与周**、谭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