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工商**沙星沙支行与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沙星沙支行与被执行人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5)长县民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工商**沙星沙支行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王**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偿还申请人中国工商**沙星沙支行欠款74926.01元及从2014年9月26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案件受理费962.5元,公告费560元,申请执行费102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没有发现被执行人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据此,经合议庭合议,本案应当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6)湘0121执205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提供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原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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