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雪*与被告冷水滩区岚角山镇巴洲村第三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龙雪*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66元,减半收取133元,由原告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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