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与雷锋镇**村民小组、长沙市望**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与被告雷锋镇真人桥村明家桥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明家桥组)、长沙市望**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真**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明家桥组的负责人朱**、真**委会的法定代表人朱**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黄**诉称,原告系两被告的村民,属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013年、2014年被告明家桥组因金洲大道、新材料园二期征收,获得土地补偿费、设施补偿费等费用。2015年12月,被告明家桥组按人口人均分得133825元,但以原告为出嫁女为由未分给原告。被告真人桥村委会对被告明家桥组具有管理职责。因二被告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集体设施补偿费133825元;2、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真**委会未予答辩。

被告明家桥组未予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黄**系黄**之女,因出生随其父落户于被告明家桥组,属农业家庭户口。1995年被告明家桥组对本组承包责任田进行调整,黄**所在家庭承包了责任田,原告黄**作为黄**所在的家庭成员相应承包了责任田。2001年5月11日,原告黄**与益阳市赫山区村民罗**登记结婚。婚后,原告黄**的户籍一直未迁出。2009年5月11日,原告黄**单独立户,同年10月15日,罗**将户口迁入被告明家桥组。2014年一2015年,因金洲大道拓改项目征收,被告明家桥组获得土地补偿费332514元、设施补偿费25346.1元;因新材料园项目征收,被告明家桥组获得土地补偿费8943854.4元、设施补偿费460401.5元、青苗补偿费2100元。2014年4月3日,被告明家桥组召开村民户主会议,制作了分配方案,该方案内容:“明家桥组关于金洲大道加宽征收土地费的分配方案,经本组全体户主开会决(定)按现有人口分配,出嫁女户口不迁出的没有分配。本次征收的土地面积共计7.105亩,共计人民币叁拾叁万贰仟伍**拾肆元。以上方案经各户主讨论决定。”2015年12月8日,被告明家桥组将上述征收收益进行发放,人均共发放了133825元,但拒发放给原告。2015年11月16日,原告黄**因涉诉集体收益款的发放对两被告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另查明,原告黄**未在其夫罗**原户籍所在的益阳市**经济组织成员待遇。2015年12月11日,原长沙市望**村民委员会更名为长沙市望**村村民委员会。

上述事实,有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庭审笔录、分配明细表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因出生随其父落户被告明家桥组,原始取得被告明家桥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身份,其结婚后户口一直未迁出且未在其夫原户籍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享受任何权利与义务,原告黄**未丧失被告明家桥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身份,故原告黄**在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等方面,享有被告明家桥组其他男性村民同等待遇。被告明家桥组对于土地征收等集体收益的处置,可以根据自治原则自行制定分配方案,但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而侵犯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被告明家桥组于2014年4月3日制作的分配方案因违反法律的规定,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当剥夺其组出嫁女的合法权益,该内容应认定为部分无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土地征收等集体收益权利的放弃,应有成年家庭成员明确的意思表示和授权,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黄**同意该协议,故原告黄**在没有自愿放弃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情况下,被告明家桥组将原告黄**排除在外,对其不予分配土地征收等集体收益,于法无据,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故对原告黄**要求被告明家桥组支付集体收益款13382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明家桥组系被告真**委会的下属村民小组,被告真**委会对村民小组在事关全体村民重大利益的事项上(诸如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等)具有一定的监督、管理和指导职责。本案中,被告真**委会对被告明家桥组在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和发放上没有尽到合理的监督、指导之责,故应对被告明家桥组的给付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第三款、第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雷锋镇真人桥村明家桥村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黄**集体收益款133825元;

二、被告雷锋镇真人桥村明家桥村民小组不能足额履行上述第一项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的情况下,由被告长沙市**村民委员会承担补充给付义务。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97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488元,保全费860元,合计2348元,由被告雷锋镇真人桥村明家桥村民小组、被告长沙市**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