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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校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作出(2015)会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校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原审被告人李*校不服,以其构成自首,系从犯,案后积极赔偿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2015)会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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