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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湖南隆**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播有限公司演出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湖南隆**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播有限公司演出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南隆**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东**播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隆**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湖南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保全费2170元,由原告湖南**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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