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湖南隆**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播有限公司演出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南隆**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东**播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隆**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湖南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保全费2170元,由原告湖南**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