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鸿诉被告李**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鸿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8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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