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惠州市**限公司与东莞市**有限公司、泉州市**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9月1日作出(2015)惠博法溪民初字第27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被告已经调解结案,原告为此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惠州市**有限公司在广东博罗**有限公司龙溪支行(账号:80×××04;账号:80×××60)及被告惠州曼**有限公司在广东**溪支行(账号:44×××21)的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告惠州市**有限公司在广东博罗**有限公司龙溪支行(账号:80×××04;账号:80×××60)及被告惠州曼**有限公司在广东**溪支行(账号:44×××21)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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