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受理原告段某某与被告湖**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因本案涉及劳动关系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段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44.5元,免交4444.5元,收取1000元,由段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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