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段某某与湖南**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受理原告段某某与被告湖**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因本案涉及劳动关系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段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44.5元,免交4444.5元,收取1000元,由段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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